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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住与董永江、杨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住,董永江,杨学梅,王明晓,赵吉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507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住,。负责人:杨春玲。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强,。被告:董永江,。被告:杨学梅,。被告:王明晓,。被告:赵吉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支行与被告董永江、被告杨学梅、被告王明晓、被告赵吉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496.5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强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