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钱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钱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512号原告:孟某甲,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某某(原告祖母),女,194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孟某乙,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义县。被告:钱某某,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孟某乙、钱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甲自愿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审判员 许宝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悦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