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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787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丁伟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法定代表人:来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颖,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林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