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华与魏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魏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391号原告:梁华,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5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胜,系临夏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缺席)。代理权限:普通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朋,系和政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缺席)。代理权限:普通代理。被告:魏玉,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日,小学文化,住和政县。(缺席)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改梅,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28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魏玉之妻。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身份证号:×××原告梁华与被告魏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3月至11月,被告带领原告等前往青海省门源县种马场工地务工,工期结束后,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520元,剩余的2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五年前,被告在原告书写好的”工条”上签了名。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魏玉于2017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梁华剩余劳务工资1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贾莉英审 判 员 孙进录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成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