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大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舜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舜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4384号原告南京大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2114室。法定代表人陈治鉴。被告南京舜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8幢楼606室。法定代表人刘玲。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南京大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舜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大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舜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大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海霞人民陪审员 王卫星人民陪审员 陈普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魏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