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殷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1982号原告:徐某,男,199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董福来,男,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女,199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原告徐某与被告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福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5.5万元、手机一部。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经媒人殷文涛介绍,原、被告认识。后通过媒人,被告三次向原告索要彩礼17万元,同时索要手机一部。并通过微信向原告索要5000元。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而分手。被告退回原告彩礼12万元。尚有5.5万元及手机一部未予返还。被告殷某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署名殷文涛的书面证明材料一份,内容为“证明…徐某与…殷某定亲彩礼共计17万(壹拾柒万)分三次付款,第一次六万(陆万)第二次一万(壹万)第三次十万(拾万),退回十二万(十贰万)还欠五万(伍万)此款都经我手,属实特此证明证明人:殷文涛2017年4月17日”2、14页手机截图的打印材料(分别标记“1”-“14”),证实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5000元。其中7-9页的内容证明给了3500元,10、11页证明又给了1000元,共4500元。被告殷某未出庭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殷某系通过媒人殷文涛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订婚及协商结婚过程中,原告徐某通过媒人殷文涛分三次共给付被告殷某彩礼款170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分手,经媒人殷文涛协商,被告退还彩礼120000元。剩余彩礼50000元未退还。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通过微信借款5000元及手机一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手机无证据证实;微信转账、红包等涉及的钱款即无法证实微信中人物的真实身份,也不能证实钱款的性质。故对原告的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彩礼金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殷某承担525元,原告徐某承担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