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存建与泸西县金马镇新安村委会井不干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建,泸西县金马镇新安村委会井不干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054号原告:李存建,男,1960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泸西县金马镇新安村委会井不干村民小组,住所地泸西县金马镇井不干村。负责人:李朝勇,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李存建与被告泸西县金马镇新安村委会井不干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存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收取),由原告李存建负担。审判员 李旭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倪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