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晓刚、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刚,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丁生根,张丽,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876号申请执行人:马晓刚,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史永进,总经理。被执行人:丁生根,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丁勇,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晓刚与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丁生根、张丽、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106民初2290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丁生根、张丽、丁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0万元,应付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按照本金340万元,月息2%的标准支付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36618元、案件受理费21760元、保全费5000元;三、被执行人丁生根、张丽、丁勇对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4959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熊振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