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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益民、甄战勇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益民,甄战勇,景德镇市景常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执保9号申请人:李益民,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平,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甄战勇,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光,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景德镇市景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原鱼山牛奶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71835013R。法定代表人:李阳。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燕靓,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益民诉被申请人甄战勇、第三人景德镇市景常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益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甄战勇持有的景德镇市景常混凝土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7%占比),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甄战勇持有的景德镇市景常混凝土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7%占比)。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纯华审 判 员 舒振亚审 判 员 徐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涂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