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河间市鹏远建材经销处与穆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鹏远建材经销处,穆文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492号原告:河间市鹏远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间市时村乡南马滩光明路北。法定代表:马英户,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穆文昌,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鹏远建材经销处诉被告穆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鹏远建材经销处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鹏远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诉讼费79元,由原告河间市鹏远建材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左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