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刑初191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移送嘉兴公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周刘艳的起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颜寿刚人民陪审员 郑林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毛枭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