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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刑初191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移送嘉兴公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周刘艳的起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颜寿刚人民陪审员  郑林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毛枭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