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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深圳成功创业机械设备厂、江西省南港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成功创业机械设备厂,江西省南港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82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成功创业机械设备厂,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而路桃源居南面智汇创新中心A座711室,组织机构代码:LI1407281-7。被执行人:江西省南港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长安路,组织机构代码:58401858-8。申请执行人深圳成功创业机械设备厂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南港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成功创业机械设备厂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省南港线路板科技��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深圳成功创业机械设备厂货款人民币138.4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诉讼费17256元,执行费17009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南港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深圳成功创业机械设备厂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省南港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深圳成功创业机械设备厂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磊审判员 万安民审判员 陈国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