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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榆林市喜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榆林市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返还购物款人民币2064元,赔偿原告十倍价款计人民币20640元,共计人人民币22704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4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款人民币2270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执行费人民币2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7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