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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姜晓飞与朱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飞,朱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姜晓飞,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东海,男,1967年11月4日生,朝鲜族,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晓飞与被执行人朱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姜晓飞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熊化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