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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柏亮与潘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亮,潘列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2249号原告:张柏亮,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锋,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列江,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波波,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柏亮与被告潘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柏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柏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计2281元,由原告张柏亮负担。审判员  潘文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婕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