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字第7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立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字第7099号起诉人王立御,男,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2017年6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立御诉天津陈塘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王立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塘公司赔偿原告河西区东江道以北,三楼以下大于118平米已装修住房;2、诉讼费由被告陈塘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前诉,河西法院以2005年最高院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裁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但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述批复已经失去司法效力。2012年6月,陈塘公司无“征地批文”、无“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拆迁人”资格,假冒政府行政拆迁,对三师宿舍住户强行进行“收购整理”。原告作为三师宿舍57号法定租住权益人,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立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杨本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