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曾小琳、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曾小琳,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刘荣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583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代理人:彭秋香,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小琳,男。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株潭镇湘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099475283N。法定代表人:曾小琳。被告:刘荣秀,女。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小琳、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刘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厚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友萍担任记录。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秋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小琳、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刘荣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曾小琳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向原告借款235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刘荣秀承诺为被告曾小琳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曾小琳自原告处取得借款后,即负有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其他被告负有按协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曾小琳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三被告的行为,明显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曾小琳偿还原告借款235000元及利息9987.5元;2、判令被告曾小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375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被告刘荣秀对被告曾小琳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曾小琳、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刘荣秀未答辩。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借款服务合同、担保函、股东会决议、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两份、借款及担保协议、借款出借凭证、曾小琳垫富宝账户收款凭证、轻易贷借款到期欠款情况统计表,证明被告曾小琳在原告处借款235000元,并由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刘荣秀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款项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的事实。被告曾小琳、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刘荣秀未质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查,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曾小琳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签订了《借款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曾小琳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轻易贷网络平台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与出借人签订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被告曾小琳从出借人处取得借款。同日,原告与被告曾小琳、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出借人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借款人为曾小琳(乙方),担保人为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丙方),按照《借款服务合同》的约定,进一步约定了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2016年6月17日,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性质为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函,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登录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接受的所有《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项下的借款人欠债权人的应付款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款项、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的权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个人借款服务合同》项下借款人欠轻易贷的服务费及其他项。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在担保函上加盖了公章。同日,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股东曾小琳、刘荣秀同意上述担保并签名捺印。被告刘荣秀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同意为曾小琳的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被告曾小琳提供借款235000元,借款期限为180天,借款利率为4.25%/180天即年利率8.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曾小琳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被告刘荣秀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曾小琳通过轻易贷网站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借款,该份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曾小琳在借款到期后未如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曾小琳承担利息9987.5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5%,对于借款借期内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约定的迟延期间违约金,即一次性交纳借款本金金额1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及另外根据欠款额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超出法定标准,应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计算,自逾期之日次日即2017年3月5日起支付,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刘荣秀作为前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被告曾小琳未偿还借款本息时,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小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5000元及利息(至2017年3月4日利息9987.5元。自2017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二、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刘荣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5元,减半收取2708元,由被告曾小琳、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刘荣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员 刘厚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