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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桂平与被申请人蔡杰、刘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平,蔡杰,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67号申请人:李桂平,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蔡杰,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刘敏,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人李桂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蔡杰、刘敏所用的位于仙桃市军垦路9号锦城10#幢3单元3楼302室房屋(房屋预告登记号为仙桃市房预干河字第2010039**)一套。申请人李桂平以其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汉江路特1-2号武星花园1栋2单元5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私字第00147**号)一套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蔡杰、刘敏所用的位于仙桃市军垦路9号锦城10#幢3单元3楼302室房屋(房屋预告登记号为仙桃市房预干河字第2010039**)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李桂平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汉江路特1-2号武星花园1栋2单元5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私字第00147**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00元,由申请人李桂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全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