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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喻德里与喻云王洪玲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德里,喻云,王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29号申请人喻德里,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东岳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和源家园**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49********。被申请人喻云,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东岳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王洪玲,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关于喻德里申请执行喻云借款合同纠纷(2017)渝0109执129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