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邓春与被执行人李朝章、陈小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李朝章,陈小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59-2号申请人执行人邓春,女,1961年7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执行人李朝章,男,1963年3月18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陈小选(黄绍美),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人执行人邓春与被执行人李朝章、陈小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56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二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邓春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小选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贵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小选名下一辆号牌号码为贵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