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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维侠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5刑初4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维侠,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O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2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5月22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同年6月22日本院决定逮捕,因其身患疾病暂缓收押,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维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慧、被告人杨维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杨维侠在家中,提供冰壶,容留吸毒人员邱某某、郝��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当场查获。2、2017年2月初,被告人杨维侠在家中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郝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3、2017年1月左右,被告人杨维侠在家中两次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注射毒品海洛因。另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杨维侠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维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2)凤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邱某某、郝某某、许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维侠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维侠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维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维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千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培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陶 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