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8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812李章江与黄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江,黄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812号之二原告:李章江,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告:黄贤,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李章江与被告黄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章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章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江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公告费300元,由李章江承担。审 判 长 彭云翔人民陪审员 姚丽华人民陪审员 保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