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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2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XX霞、鲁传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霞,鲁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2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XX霞,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鲁传宝,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XX霞与鲁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鲁传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6155.00元,剩余案款6155.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