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才与包长存、谷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才,包长存,谷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696号原告刘才,男,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包长存,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谷树文,男,3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才诉被告包长存、谷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原告刘才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