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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汝轩与张文彬、肖汝动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汝轩,张文彬,肖汝动,肖立国,肖立学,肖立才,肖汝慎,肖联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576号原告:肖汝轩,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文彬,男,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肖汝动,男,194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肖立国,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肖汝动长子。被告:肖立学,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肖汝动次子。被告:肖立才,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肖汝动四子。被告:肖汝慎,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肖联军,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肖汝慎次子。原告肖汝轩与被告张文彬、肖汝动、肖立国、肖立学、肖立才、肖汝慎、肖联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汝轩诉称:2011年3月10日前后,由张文彬(原村支书)、肖汝动(村民组组长)强行把我原告承包的可耕土地种的一次挖掉6座楼房根基(3亩多地),其中肖汝动的三个儿子肖立国、肖立学、肖立才各占一座房屋(共占地1.63亩)。肖汝慎及儿子肖联军各占一座房屋(共占地1.1亩)。肖文理占用一座房屋面积,已用其它土地调换给我(共占地0.53亩)。当时我的土地流转于本村肖要来,我不同意他们的强行霸占的行为,要到法院起诉他们。2011年4月5日下午,张文彬和肖汝显来阜阳和我商量,他们又以诱骗、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我按照他们的意思于2011年4月17日签了土地调换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至今肖汝动及其三个儿子、肖汝慎及其儿子肖联军都多次反复变化,拒不履行协议,经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效,特此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换地协议无效,归还原告耕地2.73亩,四邻:南路、北沟、东肖立山、西肖顺河,诉讼费及一切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原告请求确认无效的《土地调换协议书》系原告及其他部分村名用各自承包的可耕地与本村肖坡村民委员会进行土地互换签订的协议,而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张文彬、肖汝动、肖立国、肖立学、肖立才、肖汝慎、肖联军,该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汝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龙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