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苏月芬与马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月芬,马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376号原告:苏月芬,女,4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开鲁县。被告:马达,男,28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月芬与被告马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月芬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月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苏月芬负担。审判员 李冬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