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新德申请执行黄德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德,黄德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3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德,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黄德桦,女,侗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执行人李新德与被执行人黄德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从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新德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0872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德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金融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土地房产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除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江东支行有工资收入之外(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昌学审判员 韩玉忠审判员 石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海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