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文广、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文广,林静,何瑞,唐文明,罗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广,男,1982年9月3日生,现住广西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静,女,1982年2月17日生,现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瑞,男,1980年10月23日生,现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植,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文明,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审被告罗苗苗,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系原审被告唐文明的妻子。上诉人唐文广、林静因与被上诉人何瑞,原审被告唐文明、罗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文广、林静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文广、林静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文广、林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唐文广、林静已预交8800元),由上诉人唐文广、林静负担。审判长 陈 雁审判员 钟 蕾审判员 宋丞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柳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