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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富才申请执行李仁友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4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才,李仁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才,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李仁友,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张富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仁友支付其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仁友之夫余广金(已死亡)在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0000元进行了扣留。由于该工程款暂不具备提取条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富才,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仁友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耿征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