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东关大地鑫园。法定代表人寇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长。被执行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永乐镇泾永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泾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陕04执他7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已执行回案件款13000元,因被执行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机器设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同意,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泾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因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2017)陕0423执77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本院应付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的13000元转入该院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应予协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四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从被执行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处执行回的13000元支付给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