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春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春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685号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先锋西街2-1(巴音赛西街)。法定代表人都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淑萍,系该公司主管。被告杨春风,男,192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乌达退管处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春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乔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