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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张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张安兵,陈菊芳,潘固水,陈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18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71632893。法定代表人倪韶。被执行人张安兵,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菊芳,女,1973年2月9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潘固水,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增军,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安兵、陈菊芳、潘固水、陈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89838.23元。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潘固水名下房产普陀法院正在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720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