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赵庆兰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岗,赵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志岗,昔阳县人。被执行人赵庆兰,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庆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庆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庆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邵春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