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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光、李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光,李德峰,李石柱,司玮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388号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告:刘光,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李德峰,男,1976年4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李石柱,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司玮琦,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李德峰、李石柱、司玮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