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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南浦路94号。法定代表人段传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王俊与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且申请执行人王俊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1)鄂城法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