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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苍与被告白铁柱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苍,白铁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979号原告李福苍,男,1974年2月22日生,回族。被告白铁柱,男,1967年5月5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苍与被告白铁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苍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福苍承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