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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超与吉林省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吉林省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汉族,住长春市北湖。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弘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超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吴 淼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