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7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吴元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吴元章,章婉英,王龙,吴伟红,吴元强,吴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7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被执行人吴元章。被执行人章婉英。被执行人王龙。被执行人吴伟红。被执行人吴元强。被执行人吴伟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10时至2017年6月30日10时在云和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78号商业用房的三分之一份额(产权证号:权证号为01003612-1、01003612、01063783-1、01063783,土地证号:丽国用2004第4**号)。2017年6月30日陈哈利(身份证号码)以17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元章、章婉英名下的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78号商业用房的三分之一份额(产权证号:权证号为01003612-1、01003612、01063783-1、01063783,土地证号:丽国用2004第4**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哈利所有。买受人陈哈利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