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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劳志权、刘长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志权,刘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劳志权,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长海,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市容管理中心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劳志权与被执行人刘长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