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广和与于凤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和,于凤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003号原告:王广和,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被告:于凤柱,男,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原告王广和与被告于凤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广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和以与被告于凤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0元,由原告王广和负担。审判员 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历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