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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广和与于凤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和,于凤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003号原告:王广和,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被告:于凤柱,男,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原告王广和与被告于凤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广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和以与被告于凤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0元,由原告王广和负担。审判员  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历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