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德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铁梅,张景伟,张德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78925970-5。法定代表人刘铁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德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61337791-9。法定代表人张德达,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铁梅,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景伟,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德达,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德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德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铁梅、张景伟、张德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息等共计1069666.5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德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铁梅、张景伟、张德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嘉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