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昌海与刘顺荣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海,刘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陈昌海,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刘顺荣,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陈昌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顺荣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再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顺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昌海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顺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昌海工程款25万元,并负2525元,执行费3688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维林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务会讨论笔录时间:2017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执行局会议室主持人:吴厚成参加人:刘忠明、袁世海、XX承办人:郭建讨论案件案号:(2017)川0181执61号案由:工程款纠纷标的:25万元申请执行人:陈昌海被执行人:刘顺荣案件承办人:郭健讨论记录如下:吴厚成:首先请承办人介绍案情,并作出处理意见?郭健:申请执行人陈昌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顺荣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再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顺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昌海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顺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昌海工程款25万元,并负2525元,执行费3688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郭健:未执行到,已送达,已纳入。吴厚成:请大家发表意见?刘忠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袁世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厚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讨论结果:终结(2017)川0181执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