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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猛与被执行人苏春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猛,苏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金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苏春蓉,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金猛与被执行人苏春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制作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春蓉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春蓉给付原告金猛退伙款55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73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春蓉所有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陶然新村10幢6号房产,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春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陶然新村10幢6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