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方浩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浩,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8行初74号原告方浩,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5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浩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公安其他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方浩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露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