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2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满黎明、莫先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黎明,莫先弟,李秀英,蒙山县爱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满黎明,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个体户,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莫先弟,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个体户,住荔浦县。被执行人李秀英,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个体户,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蒙山县爱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通文街277号。法定代表人彭友爱。申请执行人满黎明与被执行人莫先弟、李秀英、蒙山县爱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属涉蒙山县爱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之一。因本院在办理另案即申请执行人莫荣政与被执行人莫先弟、蒙山县爱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蒙山县爱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待日后本院在处置蒙山县爱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所得案件款中,再按照法律规定将本案纳入财产参与分配案件之列。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莫先弟、李秀英、蒙山县爱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可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满黎明与被执行人莫先弟、李秀英、蒙山县爱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盘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