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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勇与被执行人唐焕、蔡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唐焕,蔡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孙勇,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唐焕,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蔡平英,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孙勇与唐焕、蔡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仁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