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6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静海与李俊英、张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海,李俊英,张喜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6民初880号原告:张静海,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定兴县。被告:李俊英,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容城县。被告:张喜才,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容城县。张静海与李俊英、张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静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海撤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张静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陈 步 松人民陪审员 冀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田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