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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静海与李俊英、张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海,李俊英,张喜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6民初880号原告:张静海,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定兴县。被告:李俊英,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容城县。被告:张喜才,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容城县。张静海与李俊英、张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静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海撤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张静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陈     步     松人民陪审员 冀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田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