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豪鑫与平湖市丰运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豪鑫,平湖市丰运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339号原告:徐豪鑫,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余锋,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湖市丰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雅阁里3幢一层北起第2间。法定代表人:李恩玉,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298号综合楼1-4楼。负责人:崔文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军庆,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徐豪鑫与被告平湖市丰运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豪鑫撤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徐豪鑫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单依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