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漆小平与被告陈相、任兴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小平,陈相,任兴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977号原告:漆小平,男,生于1971年8月21日,汉族,住蓬安县。被告:陈相,男,生于1992年3月12日,汉族,住南充市。被告:任兴民,男,生于1968年10月13日,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负责人:何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漆小平与被告陈相、任兴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漆小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小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漆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漆小平负担。审判员 何承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文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