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赖树春、丘春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树春,丘春枫,廖林火,董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赖树春,男,1969年04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丘春枫(又名邱春梅),女,1974年03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廖林火(又名廖梅秀),男,1972年07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董建彬,男,1966年04月0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树春、丘春枫与被执行人廖林火、董建彬(2016)闽0821民初10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88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微信公众号“”